2024年12月27日18時35分,馬某某駕駛電動車,沿靈武市中興街與唐城商業街交叉路口處由西向東橫過道路時,車輛左側與沿中興街由北向南駛來的李某某駕駛的寧A6W***號車輛右前部發生碰撞,造成馬某某受傷,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。
當事人馬某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有關“第七十條第一款 駕駛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、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,應當下車推行,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,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;沒有人行橫道、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,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。”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;
當事人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關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、文明駕駛。”負此次事故次要責任。
交警提醒:騎行電動自行車橫穿道路時,應走人行橫道并下車推行,確保安全后再通行。駕車途經路口時,請務必提前減速慢行,確保行車安全。(靈武市公安局交管大隊 馬春燕)